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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推介,除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仍應依規定進行職業訓練諮詢外,其他求職者得經簡易諮詢後,依個別實際狀況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諮詢或逕予推介甄選。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推介,除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仍應依規定進行職業訓練諮詢外,其他求職者得經簡易諮詢後,依個別實際狀況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諮詢或逕予推介甄選。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推介,除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仍應依規定進行職業訓練諮詢外,其他求職者得經簡易諮詢後,依個別實際狀況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諮詢或逕予推介甄選。

全文內容

一、按求職人由轄區就服中心完成職訓諮詢核發職訓券,以安排至對口職訓中心評選合格民間訓練單位辦理之職訓課程為原則。惟求職人如有跨區參訓之需求者,職訓諮詢人員得經由本局職業訓練網,查詢職訓券辦理單位開辦之相關職類訓練課程,提供求職人選擇參訓,逕開立職訓券安排參訓事宜。如該持券學員有未於指定日期報到之情形者,仍須由原職訓諮詢人員持續追蹤,核券時應註記訓練單位所屬轄區對口職訓中心,俾通知辦理後續訓練管理及經費撥付相關事項。

二、另「訓用合一計畫」乃在結合運用事業單位現有廠場機具、設備,師資及行政支援,對失業者施予符合業界所需專業技能之「職前訓練」,並優先僱用訓練合格之結訓學員,故本質上既屬就業訓練,又能確保就業機會,相較於其他訓練,更兼具訓練與就業之雙重功能。惟基於「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仍需會同合作事業單位共同甄選始得錄訓,茲為簡化推介流程之考量,就服中心未來辦理「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推介時,除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仍應依規定進行職業訓練諮詢外,其他求職者得經簡易諮詢後,依個別實際狀況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諮詢或逕予推介甄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推介,除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仍應依規定進行職業訓練諮詢外,其他求職者得經簡易諮詢後,依個別實際狀況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諮詢或逕予推介甄選。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發布,要旨: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推介,除就業保險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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