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25、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25、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25、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全文內容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辦理失業認定時,應依被保險人所送之「離職證明文件」,查核是否為「非自願離職」,而非對所有持「離職證明文件」者,均判定係「非自願離職」。本會 92 年 1 月 21 日勞保 1字第 0920003857 號令,並未規定被保險人需符合非自願離職之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核發離職證明。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上開令中所規定之 4 種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予核發離職證明。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時,對被保險人之離職事由無法查證是否屬非自願離職者,應加註「無法確定是否為非自願離職」字樣,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二、查勞資爭議之「協調」,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法定程序,其法律效果僅生民法之和解效力,而「調解」為該法之法定程序,如調解成立,即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上述二者之法律效果雖異,惟均為現階段政府單位處理勞資爭議習用之方法,準此,有關因離職之勞資爭議經「協調」有案者,宜比照辦理發給離職證明文件。

三、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另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故就上開規定及申請人就近獲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之方便性考量,有關離職證明文件之發給,應以申請人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之所屬地方主管機關發給為宜。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