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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於原事業單位主體之事業,故其積欠工資墊償事件應獨立審認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於原事業單位主體之事業,故其積欠工資墊償事件應獨立審認

要旨

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於原事業單位主體之事業,故其積欠工資墊償事件應獨立審認

全文內容

一、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且依法登記在案者。如非上開所稱之分支機構,則應以事業單位主體(總公司)有歇業事實時,始符合積欠工資墊償要件。

二、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不符時,請就公司登記地與勞工實際服勞務地兩地查明有無符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應行注意事項」第 6 項所定標準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於原事業單位主體之事業,故其積欠工資墊償事件應獨立審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