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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於原事業單位主體之事業,故其積欠工資墊償事件應獨立審認
要旨
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於原事業單位主體之事業,故其積欠工資墊償事件應獨立審認
要旨
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於原事業單位主體之事業,故其積欠工資墊償事件應獨立審認
全文內容
一、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且依法登記在案者。如非上開所稱之分支機構,則應以事業單位主體(總公司)有歇業事實時,始符合積欠工資墊償要件。
二、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不符時,請就公司登記地與勞工實際服勞務地兩地查明有無符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應行注意事項」第 6 項所定標準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