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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等 8 點說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等 8 點說明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等 8 點說明

全文內容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二、如申請人未檢齊申請失業給付應備書件,仍應予以受理,並請其於 7日內補正,並請委婉告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三、經推介就業者,申請人於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中心,如未依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四、請告知申請人再認定之日期,詳為說明除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外,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五、求職紀錄之格式已於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明定,其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單位地址、單位電話、工作內容、單位聯絡人及日期。亦請告知申請人,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 2 次以上之求職紀錄。有關求職紀錄內容之查證,請儘可能採取與廠商聯繫確認之方式辦理。

六、請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三合一業務就業服務流程」提供就業保險各項相關配套服務,並請確實辦理簡易諮詢、職訓諮詢、深度就業諮詢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

七、為使同仁嫻熟工作技能,請儘速就貴中心及各站工作人員辦理三合一業務流程及就業保險相關法規之研習訓練。

八、本局已規劃建置「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檢附就業保險相關表單電子檔磁片乙枚,請於該系統啟用前先行列印供民眾填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等 8 點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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