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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其所稱「事業單位」之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其所稱「事業單位」之認定

要旨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其所稱「事業單位」之認定

主旨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其所稱「事業單位」之認定,以該事業單位實際經營內容及所必要輔助活動,作個案認定;至於「以其工作交付承攬」之「工作」係以事業之經常業務為範圍,不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限,與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事業」範圍相同,請查照。

說明

依據全國勞工行政主管會報九十一年度第一次會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提案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其所稱「事業單位」之認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