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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釋示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釋示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釋示

全文內容

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所規範。又上開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人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務報酬之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釋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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