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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0.10.30 台九十勞職業字第 0201767號函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不予適用)
要旨
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0.10.30 台九十勞職業字第 0201767號函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不予適用)
要旨
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0.10.30 台九十勞職業字第 0201767號函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不予適用)
全文內容
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如后:
一、計畫執行期間,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得給予公傷假,於公傷假不能工作期間,勞保傷病給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其原領工作津貼,受傷人員公傷假期間之勞工保險費,以永續就業工程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經費項下支應。
二、計畫結束時,公法救助關係即告終止,用人單位如未予以僱用,即應由用人單位辦理遴用人員勞健保之轉出或退保作業。發生公傷事故之人,其一年內仍可享有之保險給付權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本會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九十勞職業字第○二○一七六七號函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同時廢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台九十勞職業字第 0201767 號函,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