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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某公司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派至他公司「駐廠」從事機械售後服務維修工作,因該行為已逾越其聘僱許可範疇,依法不得為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某公司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派至他公司「駐廠」從事機械售後服務維修工作,因該行為已逾越其聘僱許可範疇,依法不得為之

要旨

某公司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派至他公司「駐廠」從事機械售後服務維修工作,因該行為已逾越其聘僱許可範疇,依法不得為之

全文內容

按本會所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外籍勞工之「工作種類」及「工作地點」均為許可範圍之一部,倘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許可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者,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二條規定,雇主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本會八十五年六月廿八日台八十五勞職外字第○八一八六○號、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六九三號及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十七勞職外字第○九○四四三二號函釋意旨,雇主若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前往訂購廠商指定地點 (含外縣、市) ,進行產品之按裝、試車,如係依行業之性質,為完成履行契約 (應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 之通常必要行為,且契約內容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營業項目相符者,得視為該外籍勞工工作之延伸,至於該行為究否係依行業性質為履行契約所必要,應由客觀具體事實判斷之。準前所述,所詢某公司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派至他公司「駐廠」從事機械售後服務維修工作,因該行為已逾越其聘僱許可範疇,依法不得為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某公司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派至他公司「駐廠」從事機械售後服務維修工作,因該行為已逾越其聘僱許可範疇,依法不得為之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