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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所衍生相關問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所衍生相關問題疑義

要旨

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所衍生相關問題疑義

主旨

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所衍生相關問題疑義,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有關法定正常工時修正為兩週八十四小時之規定,已自今 (九十)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較修法前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之規定為少,減少之時間,乃不必工作之「下班時間」。

二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使勞工於前開縮短之時間內工作,因已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三 勞工以「月薪制」計酬者,由於原勞動契約之工時上限為新法所取代,工資部分並未變動,故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數額履行給付義務,尚不得因本次修法縮短法定正常工時而片面減少工資。勞資雙方如認有變更勞動契約內容之必要時,應由勞雇雙方重行協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所衍生相關問題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所衍生相關問題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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