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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疑義乙案
全文內容
一、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乙節,前經本局八十五年四月五日台八十五職外字第一○八○○○號函釋:「....該款所稱許可失效應係指該外勞曾經雇主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許可並經核准在華工作,惟嗣後因聘僱關係消滅或聘僱期間屆滿致許可失效或聘僱許可為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者而言,..」 (如附件一) 。依此,除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後,其許可即自動失效外,倘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該外國人具有法定撤銷事由,需俟主管機關撤銷聘僱許可後,該許可始失其效力。
二、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所指「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乙節,其所稱許可之工作範圍係以本會所核發聘僱許可函中所許可之工作性質、工作地點、工作期間、受照顧之受監護人及聘僱之雇主為範圍,若逾越上開本會所許可之工作範圍,自屬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如附件二) 。另依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一四六一三號函釋:「..經本會核准聘僱之家庭監護工隨受監護人變更住所俾就近看護之行為自與法無悖..」,故外籍家庭監護工隨受監護人變更工作地點並不違反「就業服務法」(如附件三) 。另提供本局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十八職外字第七一○一四○號函針對家庭監護工及家庭幫傭之工作性質範圍所為規範 (如附件四) 。
四、有關雇主於外籍監護工入境時,受監護人已死亡,卻未依規定期限為其辦理變更受監護人或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手續而繼續非法聘僱並指派其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照顧許可以外之受監護人,此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然於聘僱許可未撤銷前,尚未構成同條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