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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逃逸外勞為警局查獲後其收容費用由誰負擔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函詢逃逸外勞為警局查獲後其收容費用由誰負擔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逃逸外勞為警局查獲後其收容費用由誰負擔乙案

全文內容

有關繳交查獲逃逸外勞後之收容費用乙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要,應由雇主負擔。」。查本案之外勞係由台端向本會申請獲准招募,並經 台端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引進事宜,今該逃逸外勞為警局查獲並經收容後方遣送出境,其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依法自應由引進並聘僱該外勞之雇主 (即台端) 負擔,倘若 台端所委任之仲介公司因處理受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為致生損害者,台端可依雙方所締訂之委任契約或民法及民事訴訟程序規定,向該仲介公司請求賠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函詢逃逸外勞為警局查獲後其收容費用由誰負擔乙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9 年 11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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