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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被保險人聽覺機能障害是否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申請殘廢給付疑義
要旨
有關被保險人聽覺機能障害是否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申請殘廢給付疑義
要旨
有關被保險人聽覺機能障害是否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申請殘廢給付疑義
全文內容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上開係指被保險人於符合「經治療終止」或「請領傷病給付期滿」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三種情況之一,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並不僅限「經治療一年以上者」始得提出申請,所詢被保險人因神經萎縮罹患聽覺障害,如符合前揭規定要件之一,得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及相關給付申請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殘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