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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作規則中訂定誣告或譭謗他人者予以開除論處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工作規則中訂定誣告或譭謗他人者予以開除論處疑義

要旨

工作規則中訂定誣告或譭謗他人者予以開除論處疑義

全文內容

查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廿四日台 (76) 勞動字第三三六二號函釋,事業單位如確有訂定處分條文之必要,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至於誣告或譭謗之認定疑義,按事業單位訂定之懲處規定,其考量懲處之事由、懲處之程序及懲處結果之合理性與否,應以誣告或譭謗有具體事實,其情節重大足以影響企業經營秩序,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雇主方得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公司工作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載「誣告或譭謗他人者,予以開除」等文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條文內容修正後始予核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作規則中訂定誣告或譭謗他人者予以開除論處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工作規則中訂定誣告或譭謗他人者予以開除論處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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