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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要旨

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全文內容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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