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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

全文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發布,要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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