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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申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其附設地點在原立案主管機關轄區外者,其審核機關宜由何機關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向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申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其附設地點在原立案主管機關轄區外者,其審核機關宜由何機關辦理

要旨

向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申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其附設地點在原立案主管機關轄區外者,其審核機關宜由何機關辦理

主旨

關於「向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申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其附設地點在原立案主管機關轄區外者,其審核機關宜由何機關辦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辦公室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九勞中四字第○七六五八號函。

二、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同一直轄市、縣(市) 內之財團法人設立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證」之意旨以觀,經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核目的,係考量消防、建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係由職業訓練機構設立或附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負責監督、檢查,乃於本款明定責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核。故本款所稱「當地主管機關」,應指職業訓練機構設立或附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三、本案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友好復健技藝社申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一案,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送請台北縣政府審核。

參考報條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88.06.29)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向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申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其附設地點在原立案主管機關轄區外者,其審核機關宜由何機關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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