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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對於畸零年資不得與在其他機構服務之畸零年資合併計算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修正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對於畸零年資不得與在其他機構服務之畸零年資合併計算案

要旨

修正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對於畸零年資不得與在其他機構服務之畸零年資合併計算案

主旨

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對於畸零年資不得與在其他機構服務之畸零年資合併計算案,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八九) 訓人字第○九七五號函。

二、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對於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係以某機構初任工作之當月起算,連續滿十二個月為滿整年計,依此累計至離職,其未滿整年之畸零年資 (月數) ,得與其他機構之年資合併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對於畸零年資不得與在其他機構服務之畸零年資合併計算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