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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對於畸零年資不得與在其他機構服務之畸零年資合併計算案
要旨
修正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對於畸零年資不得與在其他機構服務之畸零年資合併計算案
要旨
修正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對於畸零年資不得與在其他機構服務之畸零年資合併計算案
主旨
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對於畸零年資不得與在其他機構服務之畸零年資合併計算案,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八九) 訓人字第○九七五號函。
二、有關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對於工作資歷之採 (認) 計,係以某機構初任工作之當月起算,連續滿十二個月為滿整年計,依此累計至離職,其未滿整年之畸零年資 (月數) ,得與其他機構之年資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