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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詢問同一離職事件已領取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得否再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之臨時工作津貼疑義
要旨
有關詢問同一離職事件已領取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得否再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之臨時工作津貼疑義
要旨
有關詢問同一離職事件已領取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得否再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之臨時工作津貼疑義
全文內容
本會依據前開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公告「求職交通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訓練生活津貼及臨時工作津貼給付標準表暨職業訓練券費用補助標準表」一份,其中「共同注意事項」第
(三) 項,對於得否重複申領問題明確規範為:「同一 (離職) 事件已領取其他類似性質 (如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或就業補助金或其他政府機關類似性質者) 之補助或津貼,則不得再以任一適用對象身分,申請其他津貼」。故該失業者已領取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不得以同一離職事由,再申請上開辦法之臨時工作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