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不能工作」之定義及殘廢給付標準表附註相關疑義
要旨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不能工作」之定義及殘廢給付標準表附註相關疑義
要旨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不能工作」之定義及殘廢給付標準表附註相關疑義
全文內容
(1)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所稱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定者,是以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請領是項給付。
(2) 有關所詢殘廢給付標準表「上肢機能障害」附註三「生理運動範圍」疑義,查被保險人罹患傷病經治療終止後上肢機能遺存障害者,由各相關專科醫師依醫學原理就個案障害情形評定其殘廢程度,如係以生理運動範圍作為審定上肢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者,亦應由醫師測定各關節喪失運動範圍程度開具殘廢診斷書,再由保險人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審核殘廢給付。又被保險人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及訴願法之規定,尋求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