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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提前離職,雇主可否依聘僱合約書約定逕自工資內扣發違約金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提前離職,雇主可否依聘僱合約書約定逕自工資內扣發違約金

要旨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提前離職,雇主可否依聘僱合約書約定逕自工資內扣發違約金

全文內容

一 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

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參酌定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本案勞資雙方間之契約僅規定勞方提前離職應扣發新台幣七千元,對資方提前解僱勞方並無相對約束規定,不盡妥適。

二 另基於工資係勞工賴以維生之主要收入,本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如經雙方約定,而勞工涉有違約時,雇主宜循民事訴訟求償。至約定之違約金如過高者,得依民法第二五二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核減。

三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7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提前離職,雇主可否依聘僱合約書約定逕自工資內扣發違約金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9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