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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一百四十四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一百四十四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要旨

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一百四十四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主旨

有關鈞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一百四十四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鑒參。

說明

一、依 鈞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勞訴字第○○三三六七五號函辦理。

二、按家庭監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監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監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

為受監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監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

三、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幫傭之範圍。

四、綜上所述,因監護工作及幫傭料理家務工作繁瑣,本局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原則上需視具體個案,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自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一百四十四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辦理情形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8 年 08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