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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指定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要旨

指定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全文內容

指定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並核定為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8 月 16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0140761 號函,有關核定為修正前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稱特殊行業之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指定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5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