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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後,對於進用、待遇 (提敘、比敘) 、升遷等激勵措施有無適用之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取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後,對於進用、待遇 (提敘、比敘) 、升遷等激勵措施有無適用之規定乙案

要旨

取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後,對於進用、待遇 (提敘、比敘) 、升遷等激勵措施有無適用之規定乙案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八八北環字第一五○七九號函。

二、按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故對已在職之公務人員於擔任技術性職位時,若取得乙級或甲級技術士證得逕向所服務單位申請比照職業學校畢業或專科學校畢業敘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取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後,對於進用、待遇 (提敘、比敘) 、升遷等激勵措施有無適用之規定乙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8 年 04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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