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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條規定,另於勞工值班時內給予用膳、如廁時間如符合同法第 30 條定義亦屬前述休息時間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條規定,另於勞工值班時內給予用膳、如廁時間如符合同法第 30 條定義亦屬前述休息時間

要旨

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條規定,另於勞工值班時內給予用膳、如廁時間如符合同法第 30 條定義亦屬前述休息時間

主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電人字第八八○二-一二二一號函。

二、查依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六二八○號函示,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又該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依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廿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五九六號函示,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該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係指正常工作時間數,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貴公司於勞工值班時內均給予用膳、如廁之時間,如符合前開定義,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則屬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四、雇主如因實施輪班制,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後段規定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得否以發給待遇取代之,該法並無規定。

正本

○○○○公司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