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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特定性定期契約疑義
要旨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特定性定期契約疑義
要旨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特定性定期契約疑義
主旨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特定性定期契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法律事務所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寰字第○一二號函。
二 查「有繼續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係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對較長期之定期契約,予以審查,以免雇主藉定期契約規避其義務。惟主管機關核備與否,並未影響其工作性質為繼續性或非繼續性,亦即並未影響其應為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參考報條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87.05.1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8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