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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短期性勞工可否簽訂一年期之定期契約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7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短期性勞工可否簽訂一年期之定期契約

要旨

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短期性勞工可否簽訂一年期之定期契約

主旨

所詢貴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短期性勞工可否簽訂一年期之定期契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函。

二、查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定有明文。貴公司所營事業項目之一為人力派遣,人力派遣即為貴公司經常性業務,故尚不得為配合客戶之需求,而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短期性勞工可否簽訂一年期之定期契約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短期性勞工可否簽訂一年期之定期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