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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7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計算疑義

要旨

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計算疑義

主旨

關於退休金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本 (87) 年 9 月 29 日函悉。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 55 條規定計算。所詢關於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疑義,依行政院秘書處 86 年 5月 17 日台 86 勞字第 19901 號函送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同意照修正條文 (指本會報院之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第50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計算方式辦理」,即: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 15 年以內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2 個月平均工資,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年給與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 1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1 年計。另其適用該法前後未滿1 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計算 1 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 45 個基數為限。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符合本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或第 13條或第 54 條規定之要件時,得終止勞動契約。另該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工作 25 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其權係在勞工;又同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如非年滿 60 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權係在雇主,檢附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 1 份,請參考。

五、如事業單位有違法情事或台端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即縣市政府勞工 (社會) 科 (局) ) ,較為迅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計算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計算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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