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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死亡已准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受益人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符合死亡給付之本質
要旨
被保險人死亡已准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受益人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符合死亡給付之本質
要旨
被保險人死亡已准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受益人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符合死亡給付之本質
全文內容
查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及其遺屬之生活,乃分別規定於事故發生時給予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僅能請領死亡給付,本會 77 年 12 月 15 日臺 77 勞保 2 字第 28483 號函釋,係為考量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年齡及年資已符合老年給付之要件,乃准予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因本質上仍為死亡給付,故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時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