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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要旨
關於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要旨
關於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主旨
關於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八十七文建秘字第○四五八八號函。
二 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已自本 (八十七) 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訂頒之「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有關請假及休假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基於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優於該法標準之勞動條件,自為法所准許,故原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有較優之規定者,如擬繼續適用該規定,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
三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其工作時間等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書面約定,若已依該條規定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無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者,該當地主管機關應無不同意核備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