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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製造業業主對於工程得標業者所聘僱引進之外籍勞工,應否負法律責任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7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製造業業主對於工程得標業者所聘僱引進之外籍勞工,應否負法律責任疑義

要旨

製造業業主對於工程得標業者所聘僱引進之外籍勞工,應否負法律責任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重大投資事業之工程得標業者,依本會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台拑勞職業字第八九一○○號函公告事項一規定向本會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來華工作,有關工程得標業者與其所聘僱引進之外籍勞工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除依勞動契約約定外,倘勞資雙方發生勞資糾紛,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勞資雙方依該法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視為勞資雙方間之契約,為維勞資和諧,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勞資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該調解或仲裁方案;倘有一方不履行前開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反之,勞資雙方經調解或仲裁不成立者,勞資雙方即應循私法途徑解決爭端。準此,製造業業主對於工程得標業者所聘僱引進之外籍勞工,無須負法律責任。

二 關於工程得標業者 (下稱雇主) 聘僱外籍勞工後,因關廠、歇業之虞或其他特殊事故,致無法繼續聘僱外籍勞工時,雇主得依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四九三三九號函,或本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標準 (審) 字第一二○號函規定辦理 (見附件一、二) 。

三 本案製造業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業者所發包之工程得標業者聘僱引進外籍勞工,倘發生勞資糾紛或關廠、歇業,而無法繼續聘僱外勞時,製造業業主對於該外勞雖無法律責任,但於工程得標業者因故無法處理善後問題時,製造業業主基於社會責任,宜協助洽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解決勞資爭議、或安排該等外籍勞工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等事宜。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製造業業主對於工程得標業者所聘僱引進之外籍勞工,應否負法律責任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7 年 07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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