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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人應經許可始可在華從事演講等工作
要旨
外國人應經許可始可在華從事演講等工作
要旨
外國人應經許可始可在華從事演講等工作
全文內容
一 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所謂「工作」,係指凡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或無償皆屬之。承上說明,外國人應經許可始可在華從事演講等工作,否則該外國人係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另該名外國人之雇主則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移送司法機關偵查審理。
二 至該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擔任事業單位之董事或股東,若係依公司法規定對外代表公司執行公司業務以及股東依公司法或民法規定行使之職權,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申請許可,反之,董事或股東若從事公司法或民法許可執行職權以外之業務 (如教學、演講) ,則仍須依規定申請許可方得從事許可範圍內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