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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附 註: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業以 93.07.22 勞福 1 字第 0930035514 號令修正發布,各項目動支比率之限制業已刪除
要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附 註: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業以 93.07.22 勞福 1 字第 0930035514 號令修正發布,各項目動支比率之限制業已刪除
要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附 註: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業以 93.07.22 勞福 1 字第 0930035514 號令修正發布,各項目動支比率之限制業已刪除
全文內容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準此,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並請依職工福利金動支比例規定,最高於全年度福利金總額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研訂辦法辦理之。 (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已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台 (87) 勞福第○○七○○○○號函修正在案,請參考修正後之各項動支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