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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要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主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勞二字第二一○九四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 (八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6 年 09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