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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師除外) 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要旨
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師除外) 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要旨
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師除外) 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旨
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師除外) 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 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 金融及其輔助業。
(二) 資訊服務業。
(三) 觀光旅館業。
(四) 信用合作社業。
(五) 證券業及期貨業。
(六) 國際貿易業。
(七) 汽車零售業。
(八) 綜合商品零售業。
(九)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一○) 國會助理。
二 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 社會福利服務業。
(二) 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師除外) 之工作者。
(三)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四) 公務機構清潔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