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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以受僱員工為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6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以受僱員工為限

要旨

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以受僱員工為限

全文內容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係以受僱員工為限。又查勞動契約之本質是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上,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案內該公司與其調派至國外子公司工作之勞工之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端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而定,惟雙方當事人可對薪資給付方式另為約定。若該勞工係由台灣總公司派遣至外國工作,與該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即得依據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以受僱員工為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發布,要旨: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以受僱員工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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