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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6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

要旨

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

全文內容

一 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職業工會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即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

又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投保單位應負責彙繳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予保險人。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先行墊繳。職業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先行墊繳。職業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該工會得代為加收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

二 次查勞工保險係強制保險,工會會員經參加勞工保險以後,非依同條例規定或經所屬工會除名退會,不得任意將其退保,否則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6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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