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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要旨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要旨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全文內容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非屬勞動基準法上受僱用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事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至於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