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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5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要旨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全文內容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非屬勞動基準法上受僱用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事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至於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5 年 04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