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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全文內容
一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故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如合上開法定程序及要件,自發生該法工作規則之效力,反之則否。
二 工作規則未依公司章程規定制訂或員工擅自刻製公司董事長私章辦理等問題,係屬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應自行依內規處理。另依本會八十年三月八日 (80) 台勞動一字第○六一七七號函釋:「‥‥,經核備之工作規則主管機關認為不妥時,得撤銷之‥‥」,故事業單位認為核備之工作規則有瑕疵,自可申請主管機關辦理。
三 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之工作痛則,事業單位對其內部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可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程序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