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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
要旨
釋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
要旨
釋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
主旨
釋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楊○水先生八十五年三月七日函辦理。
二 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退休金核算方式,前經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三日台 (七六) 內勞字第四八八二四三號函釋在案,茲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法最高採計三十年。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故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不足公務員退休年資上限者,就其不足部分,再因以其曾任勞工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核給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