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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5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釋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

要旨

釋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

主旨

釋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楊○水先生八十五年三月七日函辦理。

二 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退休金核算方式,前經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三日台 (七六) 內勞字第四八八二四三號函釋在案,茲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法最高採計三十年。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故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不足公務員退休年資上限者,就其不足部分,再因以其曾任勞工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核給退休金。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4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退休金核算方式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