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適用疑義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適用疑義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有關貴院所詢就業服務法 (以上簡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與第三款所稱聘僱或留用之涵義及區別乙節,業經本會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台 (83) 勞職業字第七五一二○號就前述有關聘僱與留用疑義函釋在案,請 貴院本諸前開函釋意旨卓參。
二 另有關 貴院所詢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許可失效疑義乙節,查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意旨觀之,該條款立法伊始,其目的即在禁止雇主聘僱本經許可或許可已失效之外國人從事工作,以避免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發展,及社會安定。故該款所稱許可失效應係指該外勞曾經雇主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可並經核准在華工作,惟嗣後因聘僱關係消滅或聘僱期間屆滿致許可失效或聘僱許可為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者而言,如外勞曾經合法申請來華工作,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為避免遣返而逃逸,若擅予僱用者,準前說明,此種情形應係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所指聘僱或留用許可失效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