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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5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全文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發布,要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