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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4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要旨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主旨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局 84 年 9 月 14 日北市勞二字第二二一四八號函。

二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已列舉明定,凡列舉以外之事由,均不在「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範圍內。查該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對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之解僱事由已予規範,且其規範內容僅及於連續曠工及每月曠工之日數,因此勞資雙方仍不得就全年曠工日數予以約定,而作為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三 本案主管機關在認可該團體協約時,對勞資雙方所作「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予以解僱」之約定,應以違背法令為由,請勞資雙方就該條款予以刪除。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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