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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要旨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要旨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主旨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局 84 年 9 月 14 日北市勞二字第二二一四八號函。
二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已列舉明定,凡列舉以外之事由,均不在「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範圍內。查該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對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之解僱事由已予規範,且其規範內容僅及於連續曠工及每月曠工之日數,因此勞資雙方仍不得就全年曠工日數予以約定,而作為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三 本案主管機關在認可該團體協約時,對勞資雙方所作「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予以解僱」之約定,應以違背法令為由,請勞資雙方就該條款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