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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廠商對聘僱之外勞,如何實施職前訓練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函詢廠商對聘僱之外勞,如何實施職前訓練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廠商對聘僱之外勞,如何實施職前訓練乙案

全文內容

就辦理職前訓練,如何適法乙節,謹復如次:

一 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其立法意旨,係為維護社會秩序、加強管理而規定。實施職前訓練非法令禁止之行為,惟須符合法令之規定,倘於核准之工作地點辦理外籍勞工許可工作之職前訓練,即無違反上開法規之意旨。

二 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條亦有相同之規範,如「……,同意雇主於外國人入境後,得委由職業訓練機構施以必要之職前訓練。

」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外國人之職業訓練,雇主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現於立法院審議中,俟完全立法程序後,始得施行,併此敘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函詢廠商對聘僱之外勞,如何實施職前訓練乙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4 年 10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有關函詢廠商對聘僱之外勞,如何實施職前訓練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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