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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廠商對聘僱之外勞,如何實施職前訓練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廠商對聘僱之外勞,如何實施職前訓練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廠商對聘僱之外勞,如何實施職前訓練乙案
全文內容
就辦理職前訓練,如何適法乙節,謹復如次:
一 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其立法意旨,係為維護社會秩序、加強管理而規定。實施職前訓練非法令禁止之行為,惟須符合法令之規定,倘於核准之工作地點辦理外籍勞工許可工作之職前訓練,即無違反上開法規之意旨。
二 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條亦有相同之規範,如「……,同意雇主於外國人入境後,得委由職業訓練機構施以必要之職前訓練。
」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外國人之職業訓練,雇主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現於立法院審議中,俟完全立法程序後,始得施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