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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時,有關處罰鍰之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84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雇主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時,有關處罰鍰之事宜

要旨

雇主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時,有關處罰鍰之事宜

全文內容

一 雇主如違反就業服務法 (下稱本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或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者,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下稱本要點) 第三點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又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事實發生地與雇主或事業單位所在地非為同一主管機關管轄時,得委託執行之。另本會於八十一年七月卅一日以台 (81) 勞職業字二一六五四號函釋,為與法院管轄區域範圍一致,宜委託違反就業服務法事實發生地之當地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 而本案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聘僱之外勞之違法事實發生地依據台東縣警察局來函係在台東市 (請參閱附件) ,故應由台東縣政府科處罰鍰。

三 另本案亦○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聘僱之外勞因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擊乙節,依本會電腦所顯示該公司已通報本會 (請參閱附件) 。如該公司未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三日內以書面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目事業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得科雇主罰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雇主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時,有關處罰鍰之事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84 年 09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