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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

要旨

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

一 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75) 台內勞字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釋在案,函中所稱「‥‥『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 定之。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 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至於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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