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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請日本籍養子核發外勞工作許可
要旨
有關所請日本籍養子核發外勞工作許可
要旨
有關所請日本籍養子核發外勞工作許可
全文內容
一 查日籍人士安○○裕君既經 台端收養,並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養聲字第四七二號截定認可在案,依司法院二十五年十月二日院字第一五五二號函解釋意旨,足認安○○裕君已依國籍法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二 次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七條明定:「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無國籍人、中國人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而未在國內設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準用之」。然安○○裕君係「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其情形與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符,自不在本法第六十七條準用規定之列,故其在華工作。自無庸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