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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務員登錄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如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應由所屬公司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無僱傭關係存在,但確有登錄並實際從事招攬保險工作,其參加相關保險業職業工會為會員並為自營作業者,始由該等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保險業務員登錄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如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應由所屬公司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無僱傭關係存在,但確有登錄並實際從事招攬保險工作,其參加相關保險業職業工會為會員並為自營作業者,始由該等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保險業務員登錄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如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應由所屬公司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無僱傭關係存在,但確有登錄並實際從事招攬保險工作,其參加相關保險業職業工會為會員並為自營作業者,始由該等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全文內容

有關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是否有僱傭關係問題,應依雙方勞動關係之具體內容認定之。即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應視勞動關係之內容及實質情形予以認定,報酬給付方式(有底薪制或佣金制) 非為唯一考量之因素。故佣金制之保險業務員,如與受有底薪之業務員,同樣接受公司之管理、監督,並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似應視為有僱傭關係之存在。惟如雖實際從事保險業務招攬工作,按業績多寡支領報酬,但毋需接受公司之管理監督 (公司亦無要求任何出勤打卡) 則應視為承攬關係。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務員登錄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如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應由所屬公司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無僱傭關係存在,但確有登錄並實際從事招攬保險工作,其參加相關保險業職業工會為會員並為自營作業者,始由該等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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