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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3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

要旨

「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

全文內容

一 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 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三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適用,原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釋示,同時停止援用。凡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惟在八十三年四月十日以前退休或資遣者,仍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內勞字第三七一六七八號之函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3 年 04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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