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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要旨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全文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事業單位所安排之工作時間雖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已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之規定;復因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兩日變形工時之規定,故仍屬違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