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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原承租廠房退租歇業,在購建新廠房未復工期間,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安置他處,並施以訓練,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
要旨
公司原承租廠房退租歇業,在購建新廠房未復工期間,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安置他處,並施以訓練,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
要旨
公司原承租廠房退租歇業,在購建新廠房未復工期間,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安置他處,並施以訓練,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
全文內容
一 依法申請引進外勞,應於核准之工作地點工作,如有變更工作地點之必要,亦須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於取得核准文件後,始得調派外勞至該受核准地點工作。惟該公司原承租廠房既已退租歇業,新建廠房又尚未完工,外勞暫時停止工作,於此期間暫將外勞安置於他處民房,既非臨時工廠,亦無工作事實,如無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之情形,則未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至於該公司前述新建廠房完工後,即將遷廠復工,事涉外勞變更工作地點事宜,貴公司仍應依法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 關於該公司於前述等待期間內,於前述民房中延聘專人指導該批外勞語言課程及職前教育訓練乙節,若不涉及勞務之提供,且無工作之事實,亦不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惟該批外勞,欲暫住於前述民房,仍應依有關規定告知原工作地點及現位宿地點當地之警察機關。